就事上講,返還中道的方法(用)在「弱」,此弱表方式因時因地制宜,通權達變,無有一定,具足方便,所謂契機是也。
故反者道之動,謂之善巧、契理;弱者道之用謂之方便、契機。兩者是一,不可分也。謂之理機雙契,理事不二。
《論語.泰伯》「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。」抑或「民可,使由之;不可,使知之。」?
佛說法為隨機說法,因病與藥,故有五乘佛法之說。又有「先以欲勾牽,後令入佛智」皆悉善巧方便也。試以此觀之,以上二者說法均有可取之處,惟適用之情況不同。
前者謂,人民可令其跟從領導人的帶領,而無庸令其知所以然者。當民智未開之時,欲令人民悉皆了解政令之本意,方才推動政策,恐失其時。惟此時當有賢明之領導人,才不致衍生種種流弊及禍患。
後者言,人民有足夠的智慧,那是大同世界,不用多作管理,社會自然井然有序;當人民能理解而尚未了解時,領導人應該好好教育人民,使其開智慧。
《曲禮上》「國君撫式,大夫下之。大夫撫式,士下之。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。刑人不在君側。」
禮是道德規範,標準高於刑。
從前人民受教育的機會較少,智慧未開,對之言禮不契機,故用刑匡正之。士大夫受過教育,當守禮之較高標準,不犯刑罰是應該的。如果士大夫還犯刑罰,那是明知故犯,罪加一等,要另外從嚴處分,故言刑不上大夫。受過刑罰的士大夫,表示道德有虧,當然沒有輔佐國君的資格。
儒家講「道、德、仁、義、禮」,道為體,德為相用。具體言之,則為仁。再申明之,則為義。義之不顯,則崇禮,以期由形式誘發實質,回復本源。禮為儒家學說之底限,不是法!故曰:「導之以政,齊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;導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」。
法家之韓非子曰:「刑過不避大夫」,實則世道衰微,天下大亂,欲藉法以正綱紀。惟須知法為權,當修禮義為本,方能大治。
《大學》之「格物」,朱子解為「窮究事物之理」,「格」即通。司馬溫公解為「格除物欲」,此「格」即格鬥、對抗也。前者為解門,看破;後者為行門,放下。同理宋明理學中,程朱之「道問學」為解門,陸王之「尊德性」為行門。修學當解行相資,不可偏廢。「致知」如陽明先生所說之「致良知」,係推究本有之良知。必須從起心動念處下手,這是毋自欺,也就「誠意」。「正心」是不偏,不落二邊,取中道(中庸),最低的程度要放下邊見。
另一說「格物」專指「格除物欲」,斷執著;「致知」可解為求知,真正的知要放下分別。先格除物欲,因戒得定,因定開慧,破煩惱障(我執),成就根本智;再求知成就後得智,破所知障(法執);再放下起心動念就「誠意」。「誠意」起作用是中道(中庸),這就是「正心」。「修身」就是要做到圓滿,止於至善。
又有言者以為,「格物」中的「格」當來字講,「物」指煩惱。「致知」馬上就發覺到。「格物」與「致知」合起來解釋,當要煩惱起來的時候,馬上就察覺到。「誠意」則可引曾文正公(國藩)對「誠」之解釋:「一念不生謂之誠」。
此三說均符合佛陀的教誨,但有深淺的不同。
三法印:「諸行無常,諸法無我,涅盤寂淨」
釋迦牟尼佛因地修行時,為法忘軀之四句偈:「諸行無常,是生滅法;生滅滅已,寂滅為樂」